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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
日期:2006年7月11日13时 来源: 作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2〕187号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广告,应当注明“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对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在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不标注忠告性用语,且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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