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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在房地产销售广告中标注忠告性用语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2〕187号 |
|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房地局,各有关广告经营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广告宣传行为,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现对本市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在本市发布的房地产销售(包括预售、现售)广告,应当注明“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 对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在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不标注忠告性用语,且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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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二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