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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
日期:2006年7月11日12时 来源: 作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1]426号
 
各分局,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各有关经济小区: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宣传行为,根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布招商广告的经济小区必须是经市农委或区、县政府批准成立的,未经批准成立的经济小区不得发布招商广告。
二、经济小区招商广告必须标明经济小区名称。经济小区所设办事处和个人不得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经济小区招商广告。
三、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诸如“户籍不限、行业不限”等用语;
2.对办照期限、办照结果作出保证;
3.暗示无需注册资本,只需支付较少费用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4.假借政府部门的名义对外招商;
5.表述中涉及政府部门职能。
四、招商广告中涉及“代理工商注册”、“代办公司”、“代办执照”等内容的,广告主应当具有“企业登记代理”的经营范围。不具有该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拒绝代理和发布。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关于加强经济小区招商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99]第20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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