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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化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意见
日期:2006年7月11日12时 来源: 作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意见
沪工商市[2001]350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处室、检查总队:
为了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促进房地产经纪业的健康发展,针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有所混乱的现状,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要求,依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决定近阶段对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进行进一步规范。
一、指导思想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工作是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民心工程,内容新、政策性强。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必须坚持“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指导思想,以贯彻实施《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为契机,贯彻“标本兼治、整管结合、重在规范、着力治本”的方针,通过查处违法经纪活动、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等内容,实行整顿查处与教育规范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建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重点内容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房地产消费已经成为消费热点。近来,围绕房地产消费尤其是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投诉日益增多,投诉所涉的消费额也日益庞大,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经纪组织主体资格、执业经纪人资格、经纪服务质量等方面。针对无照经营、无证执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规范,突出重点,从基础层面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为市民营造放心购(售)房、放心租(出租)房的良好氛围。
在规范检查中,应予重点关注的违法行为是:
1.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异地经营。
2.未取得《经纪执业证书》擅自无证执业。
3.经纪活动不规范。第一,经纪合同不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未经备案以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当事人权益;第二,收取佣金的同时赚取差价;第三,虚构订约机会,橱窗广告的租售信息有相当数量虚假;第四,为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第五,违法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第六,经纪合同没有执业经纪人署名;第七,未按规定设立台帐和建立经纪业务的成交资料档案。
在规范活动中,应着力推行“五公示”、“两示范”和“一申报”:
“五公示”是指要求房地产经纪组织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执业经纪人服务证、执业经纪人签署的租售信息、执业经纪人签署的服务说明和佣金标准、消费者申投诉电话。公示内容具体包括:(1)经纪组织的经营范围;(2)执业经纪人姓名、证号和照片;(3)由执业经纪人署名的真实的租售信息;(4)居间或者代理的服务内容及佣金标准;(5)消费者申投诉电话。
“两示范”是指鼓励执业经纪人使用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和租售信息示范表。
“一申报”是指经纪组织应按季度、按人申报经纪业绩统计表。
三、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8月15日-8月25日),培训、调查摸底阶段。市局负责培训各分局的市场科长、经检科长、合同科长、法制科长(培训通知另发),各分局负责对一线干部进行培训。同时各分局通过调查摸底,明确整治重点。
第二阶段(8月26日-10月10日),集中检查和规范阶段。各分局要抓试点,先检查后规范。检查阶段要针对重点,组织查处违法经纪案件;规范阶段要全面推广“五公示”、“两示范”和“一申报”。
第三阶段(10月11日-10月20日),总结、宣传阶段。总结此次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工作的成果,向社会公告违法经纪人名单(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监控),曝光各类案件,警示消费者如何正确选择经纪人。
四、工作要求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新工作,各分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定目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注重实效。
1.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是一项民心工程。房地产消费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通过规范,为老百姓特别是为弱势群体提供规范、高效、诚信的房地产经纪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
2.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工作,涉及经纪人管理、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广告管理、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违法案件查处等多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各分局要高度重视,由分管市场监管的局领导牵头,市场科(处)为牵头部门,各相关职能科(处)室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长效管理要落实到工商所,并将这项内容列为对工商所的考核内容。
3.上下联动,注重实效。
市局由市场处牵头组织房地产经纪市场的规范工作,合同处指导房地产经纪合同格式条款监管及共同推出和推行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经检处组织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其他相关处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分局要按照市局部署,制定计划,组织力量进行规范,同时要加强请示和报告制度,规范工作的情况和工作进度统一报送市局市场处,对外宣传由市局统一组织。
4.教育规范为主,处罚为辅。
在规范工作中要依法办事。严格办案程序,一般不要采取极端的强制措施。
在规范工作中要注重实效。通过规范,营造让市民放心购(售)房、放心租(出租)房的良好氛围,并以社会是否认同作为衡量规范工作好坏的标准。
在规范工作中要多做少说。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其对外宣传要符合市局的有关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房地产经纪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针,认真学习贯彻《上海市经纪人条例》,并要明确责任,以这次规范工作为契机,在“五公示”、“两示范”和“一申报”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实践,落实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长效管理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经纪秩序。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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