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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大学和法学
日期:2007年5月23日14时 来源: 作者:

 牛津在学制上最令人困惑之处,即在大学与学院的分别。与「学院」(colleges)相比,牛津「大学」(university)是晚近的产物。早期牛津的发展是以学院为中心,系由学人(很多是十二世纪时英王由法国巴黎召回者)群聚组成,以培养神职人员为目的之机构,其后也有由兴学家或基金会捐助办学而设立的学院。至于各学院共组「联盟」,集成行政管理事务,则是后来的事。时至今日,每一个学院仍保有招生与授与学位的自主权。由此角度来看,每个学院其实相当于我们概念中的大学,而「牛津大学」则较接近「联盟」的概念。这为什么每一个牛津学生,名义上是属于「某某学院」,而申请入牛津的人,必须同时通过系所与学院的许可,才得入学的原因。

  今日牛津四十五个学院,除了某些纯由讲座教授组成或专科学院以外,大部分的学院皆招收研习法律的学生。学院与大学的分野,对于英国本地的毕业生,仍具有相当意义。关键在于大学部(undergraduate)的教育,系由每个学院的导师(tutor)负责安排。每个学院学风如何,导师的专长与督课风格,自然对学生的养成有所影响。因此,即使如牛津如此水平整齐的学校,学院之间仍隐然存在等级之别,而学院间在毕业生成绩好坏与就业口碑上的竞争,往往也相当激烈。当然,对英国人来说,自己由那一个学院毕业,也有背后的社会网络与人际意含。


学位与学制

  牛津大学的学位体系沿袭自己的传统,独树一格,往往也是混淆的来源。学士学位一般三年即可取得,学生亦可选择多加一年,至欧陆国家作交换学习。一年级生须修习三个基础科目:罗马法或法学绪论(二择一)、刑法、及宪法,并接受初级考试(Moderations)。其余的两年则须修习八种其他法律科目,包括必修的侵权行为法、契约法、土地法、信托法、欧体法、行政法、及法理学,并在第三(或第四)学年底接受毕业考试。 

  真正独特的是教学方法。牛津大学部的主要教学方法,至今仍维持传统的导师课(tutorial,或可意译为「小班教学」),大堂演讲课(lectures)或讨论课(seminars)只是补充性质。开学前学院的导师会与学生讨论该学期要修习的科目,通常在一到两科之间,并为其安排授课导师。授课导师会将主题,阅读书目,以及报告题目事先交给学生。学生必须在上课时,就指定题目撰写约二千字的报告(essay)一篇,带到课堂,在老师与同学(每班最多不超过三人)面前宣读,并接受诘问与评论。在此过程中,由授课导师针对个别学生的需要,给予鼓励,厘清观念,或进一步的指导。每学期结束,授课导师必须将个别学生的成绩表现,汇报给其学院的负责导师知悉,再由其续予「鞭策」。因此,牛津的学期虽然只有短短八周,每学年三学期,但其教育却相当扎实,关键即在此种教学方式。


法律图书馆

  牛津的另一个优势是它的图书资源。总图名为波德廉图书馆(Bodleian Library),是英国五个版权图书馆之一。所有在英国出版的书籍,依法必须送一册至该馆保存。悠久历史以来所珍藏的善本书,益增牛津的吸引力。但可悲的是,大部分法律系的学生无缘享受惬意博览群书的乐趣。法律人超时工作,世界各国皆然,为此牛津专设波德廉法律图书馆,并把系办公室与大小演讲厅、讨论室,放在同一栋大楼,让学生可以从早到晚在里面「扎营」苦读或上课。法律图书馆属于牛津少有的现代建筑,空间宽敞,学期中开放到晚上十点,颇受外系同学的好评。馆藏四十多万册的书籍、期刊,按照法系与国家分类,相当齐全,辅以电子数据库,足供研究所需。此间没有「普通」与「研究」图书馆之分,所有的法律资料皆集中在同一个图书馆,供学生使用。资料不得外借,目的在确保要用的人能找得到。由我们的观念来看或许觉得不方便,但对每天都要写报告的牛津学生而言,有其必要性。其他的资源还有如经济或社会科学的专科图书馆,或学院的图书馆,在此不作详述.


学术成就

  来牛津要学什么?在那些法学领域,牛津是独步全球,不可替换的?牛津法学的范围,既深且广,穷毕生之力也仅能触及一小部分,笔者仅能以一个自台湾来此求学学生的角度,提出一隅之见。

  首先,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法系,在思维方法上,似有根本的差异。非常粗略地来讲,普通法本质上是案例法,法官所作的判决是主要法源。英国的法学教育,特重判决的研读。英美法的判决篇幅较大陆法系法院的判决长许多,而且不是百分之九十胪列两造的辩论意旨,再加一段法官微言大意了结:恰恰相反,判决的主要部分在于法官的论理。对想到英国大学就读的同学而言,阅读判决的速度及抓重点的能力,是需要花时间培养的。但这里要指出的是此种思维方法对英国法学的影响:首先,他们特别注重法的实用性,对他们来说,law is what law does.其次,其背后假设是,既使是法官,在行使其职权时,终极而言仍需以说理服人。两造辩论、法官判决、学者批判,主要皆以判决中主旨及论理为本,法学便在此种过程中发展。这些对法的基本观点,似乎贯通英国法学的所有领域。

  但务实的态度,并不表示背后缺乏哲学思考。恰恰相反,牛津是当代分析法哲学(analytical jurisprudence)最权威的学校。晚近最重大的发展,当推法理学讲座教授哈特(Herbert L. A. Hart),在其「法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一书中,大幅修正奥斯汀的法实证主义,奠定了新一代法理学的基础。哈特退休后,其讲座由当时不到四十岁,批评哈特的理论最力的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接任。他每年至少会由美国来牛津一学期讲学,他的讨论课总是将University College小小的房间挤爆,雄辩滔滔,甚是有趣。德沃金于九八年退休后,由年仅三十五岁的John Gardner于二00一年接任。系上其他的法理学老师还有与哈特同着书籍的Tony Honoré、哈特的大弟子,法实证主义的大师Joseph Raz、自然法学派复兴的历史功臣John Finnis、专研法理学与语言的Timothy Endicott、着有「法的客观性」(Objectivity in Law)的Nicos Stavropoulos等人。这些学者尽管已相当资深,仍着述不断。他们上课多半像哲学式的辩论:针对同一篇教材,由老师引导,与学生进行讨论。例如Raz与Finnis两位先生,彼此观点虽南辕北辙,但多年来合开讨论课。他们极少将自己的见解带到课堂上来,而是以开放的态度,对学生所提的看法加以剖析、诘问。每个论点内部的矛盾,背后假设的偏见,在这样一来一往中,皆无所遁形,而不得不予以修正或补充。牛津近年来专研法理学的研究生,为数众多,与哲学系的师生往来亦很密切,可以求教的人力资源众多,是学习法理学的好环境。既使不是专攻法理学的老师,亦经常以法理学的角度讨论问题。哈特的「法的概念」有类似圣经的地位,有的老师甚至建议学生将它放在床头,每日睡前诵读。每个大学生在如此耳濡目染下,对其中的论证亦大多了然于胸。研究生的论文,指导教授亦常鼓励其加入理论的成本。对法理学的注重,弥漫于整个法律系,这可能是牛津学生习于深思法条或判决背后论理的额外原因。


       最后,无论如何,牛津大学法学院是非常值得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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