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6月18日,在安徽芜湖贷款购买一套商品房,是预售房屋,当时尚未开工建设,合同约定2006年6月18日交房,同时约定买方于合同签订后四个月内完成贷款手续,延期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扣除违约金。后因我在外地工作,贷款手续于2006年3月份完成,开发商商品房也延期至2007年7月15日交付。现就违约金结算中,开发商赔付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扣除我每日万分之一的延期办贷款的违约金。请问合法合理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