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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脉中国软件保护趋势
日期:2007年6月4日10时 来源: 作者:
 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发展不断挑战知识产权制度的更新,近年来,软件及其相关发明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各国法律界和软件业人士关注与辩论的焦点之一。20世纪70年代,各国的判例与专利实践大都认为计算机软件是数学公式而反对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因此,当时的计算机软件主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但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计算机软件逐渐被纳入专利保护范畴,通过专利保护软件的方式日渐盛行,只是各国对此采取的具体政策和标准并不一样。

美国软件保护发展之路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美国软件产业初起步时,两项知识产权措施促进了其飞速发展。第一项是1976年美国国会修改著作权法,把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第二项则是1981年美国最高法院对Diamond诉Diehr一案的判决,该判决改变了以往软件不能授予专利的观念,宣布软件专利合法,加强了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软件专利的判决大都沿袭Diehr的传统,即运算法则使用在为特定目的设计的装置上可以获得专利,而单纯的运算法则不能获得专利。

  1994年,In re Edward S. Lowry 一案进一步推动了美国软件专利保护的发展。在该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同意美国专利上诉委员会拒绝授予专利的决定,认为具有数据结构的内存可以授予专利。针对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1995年6月草拟了《关于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审查指南草案》,并向各界征询意见。1996年2月,USPTO正式公布《关于计算机执行的发明的审查指南》。随着互联网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USPTO又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拓宽到互联网领域,将专利保护延伸至“商业方法软件”。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State Street一案的判定又确认对商业方法软件予以专利保护,对USPTO的审查指南给予了进一步的司法肯定。  在State Street 一案裁决之后,USPTO创建了“技术中心2100”,专门审理由计算机执行的商业方法申请。

发展中国家软件保护状况

  处于弱势的发展中国家,比如巴西、印度,一般都对软件采取弱保护政策,通过著作权对其予以保护,但随着软件相关发明专利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考虑是否改变其法律保护方式。例如:最近两年来,泰国专利局一直在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局与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审查指南,从而决定计算机发明是否能在泰国获得保护。泰国专利界一些权威人士认为泰国最终将把计算机相关发明作为可专利保护的主题。其原因如下:第一,由于国际趋势是对软件相关发明给予专利保护,泰国必将扩大专利保护的范畴,使泰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国际相一致。其次,尽管计算机程序已作为文学作品受到泰国法律的保护,计算机相关发明专利仍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专利保护的是发明的技术构思及其应用,而版权保护的只是作品的表达形式及其复制问题。第三,有关调查表明,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有助于相关产业的繁荣,尤其是能够促进中小型企业和独立软件开发商发展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

我国的软件保护发展趋势

  目前,中国对软件的保护是放在著作权里的,而且有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随着软件业的发展,许多国家把软件纳入了专利保护范畴,而且这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面对这些发展变化,中国又该采取何种对策呢?有人认为,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软件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许多技术根本比不上人家,如果利用专利制度保护计算机软件,有可能造成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很容易形成国外大软件企业在中国的霸主地位,以及中国软件业受制于国外软件商局面的出现,从而不利于中国软件业的发展。

  然而,综观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们都是由最初的将其归属于著作权保护逐步发展到把其纳入到保护力度更强的专利保护范围,而且泰国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有紧随其后的趋势。归根到底,这是由于计算机软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文学作品的特性,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最主要是著作权法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表现形式和复制问题而不保护其构思,但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构思是决定其价值及成败的关键,而根据同一构思又极易开发出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权利人当然希望对其构思技巧和技术方案享有较长时间的专有权,而不是特别在乎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表现形式的保护。如此,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便成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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