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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软件的一个问题
日期:2007年3月15日14时 来源: 作者:

  近日有网友通过QQ问了个关于盗版软件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首先明确一下几个概念: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所谓盗版软件,就是指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以下几种侵犯软件合法权利人权利的行为而产生的软件。

  ⒈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⒉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⒊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⒋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问题是,利用盗版软件作为平台而开发的新的软件是否享有合法权利。

  对于使用盗版软件为平台开发新的软件的问题,此时的盗版软件仅仅是开发的工具,而新的软件是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开发者仅仅是使用盗版软件来表达他的思想,工具的违法性并不能影响由此表达的智力成果的权利的合法性。但是,明知是盗版软件而使用,可能会承担一些侵权责任,比如停止使用、销毁侵权软件产品等法律责任。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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