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创新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均衡关系
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合理化。
对技术专利保护的时间要适度,转让条件要公平。
——江泽民>>
不是保护得越严越好,更不是为了“保护而保护”。均衡的准星就是鼓励创新;
对人类社会真正有贡献的重大创新,从来也不是“保护”出来的;
二、知识专有权与知识共享权之间的均衡关系
考虑到中国处于知识社会演进过程中,工业化与信息化并进的现实,考虑到信息化与体制转型并进的现实,我们主张“明析产权”与“模糊产权”之间的平衡。
三、保护水平与本土发展现实之间的均衡关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修改过程中“超世界水平”的修改意见,将造成“举国皆贼”“遍地是偷”的局面。
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均衡关系
一百多年来,美国长期游离于伯尔尼公约之外,并非其不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他们只是想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五、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均衡关系
知识经济时代,软件业获得的利润是近于“抢劫”的垄断利润。奇怪的是,我们还没有对这种“抢劫”进行声讨,反而被强盗指为“小偷”了。
六、生产商主权和消费者主权之间的均衡关系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是立法制约反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七、立法程度与执法难度之间的均衡关系
我国软件市场存在的愈盗愈打、愈打愈盗的现象,也许更值得我们去深思。
八、国家利益与外部压力之间的均衡关系
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就是规定将软件作为伯尔尼公约所指的文学作品进行保护,并增加了出租权。而文学作品(音像、出版等)只制裁制造和销售盗版者,而没有针对使用盗版文学作品的最终用户。
九、软件产业整体发展与个别软件企业发展之间的均衡关系
少数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成立了一个作为其利益代言人的民间组织:商业软件联盟(BSA)。
十、国内发达地区与发展中地区之间的平衡
当现行软件保护条例的上述规定被取消之后,我们中西部的孩子们面临的将是什么命运。他们要么就只能背负着“盗版侵权”的“原罪”学习信息技术;要么就只能在严刑峻法之下,永远远离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