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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7年6月4日11时 来源: 作者:
财政部关于技术转让费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82年1月23日(82)财税字第20号)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1981)第617号请示悉。关于企事业单位实行有偿转让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以后,对于让出方所得的收入是否征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21号通知“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对一切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当征收一定的税金”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技术转让费收入,应按“服务行业”3%的税率征收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发生的技术转让费收入,应并入企业所得额内征收工商所得税。对于按照规定交纳工商税有困难或者需要予以支持鼓励的,可由你市研究确定给予减税或定期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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