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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燕诉中央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日期:2008年6月13日10时 来源:中国广播影视法律网 作者:

    2000年8月17日,山东省国际友好联络会(以下简称山东联络会)与兰州军区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兰州军区中心)签订了《关于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剧<高原骑兵连>的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高原骑兵连》一剧,该剧拍摄经费全部由山东联络会筹集,如出现经济纠纷责任由山东联络会承担。合同并约定了各方的投入、费用负担、署名、评奖等条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山东联络会由张晓燕作为代表签字,兰州军区中心一方由雷献和作为代表签字,并加盖了双方的公章。该剧的拍摄费用大约382万余元。2001年10月24日,《高原骑兵连》一剧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2001年8月,张晓燕代表兰州军区中心,将《高原骑兵连》一剧(19集)送往中央电视台审片,看能否在中央电视台播出。2001年10月,中央电视台总编室审片组为《高原骑兵连》一剧出具看片意见,对该剧予以较高评价,指出该剧题材很有新意,有一定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视性,是一部弘扬主旋律和民族文化的作品,并指出该剧在人物刻画上还稍嫌不足。中央电视台认为片子太长,集数过多,原告张晓燕又对该剧进行了修改,改为16集。2001年10月该剧获得发行许可证后,张晓燕又将修改后的《高原骑兵连》一剧送到中央电视台,希望能够播出该剧。2002年2月1日,《高原骑兵连》一剧获得第十四届全军电视剧“金星奖”长篇电视剧三等奖。2003年10月31日,张晓燕在又向中央电视台送去《高原骑兵连》电视剧时填写了《电视录像节目档案卡》,上面标明:集数16集,曾否播出:否,并有剧情简介、取材情况及技术追求、主创人员情况等内容,在“是否同意按我台规定和标准审理、播出及付酬”一栏,张晓燕签上了自己的名字。2003年11月17日,《高原骑兵连》(16集)通过中央电视台的技审。2004年5月17日至5月21日,中央电视台第8套节目在上午时段以每天四集的速度播出了《高原骑兵连》一剧。2004年5月,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在晚8点至10点时段播出了十九集连续剧《最后的骑兵》,该剧与《高原骑兵连》均是反映骑兵生活的军旅题材电视剧。

  该剧播出前,中央电视台未与张晓燕再次签订播放使用合同,也没有支付报酬,张晓燕因此将中央电视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中央电视台为未经许可播放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连续剧《高原骑兵连》的行为在中央电视台上或全国性的平面媒体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0万元,包括制作费382万元,播出费、广告收益以及压片被告所得的收益150万元等。针对张晓燕的诉讼请求,中央电视台认为是张晓燕主动找到中央电视台要求播放,也同意按照中央电视台的标准付费,其播放该片是经过张晓燕同意的,不存在侵权行为。对于这种送播的电视剧,艺术质量不高,只能在非黄金时段播出,按同档次同类别电视剧的付酬标准,应为每集5000元。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中央电视台向张晓燕支付播出费三十二万元及合理费用二万元,同时驳回原告张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晓燕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在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一、关于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对于张晓燕要求中央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财产性权利,并非张晓燕的人身权利,而且长的本意是希望中央电视台播出,判令中央电视台支付相应的许可播出费已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因此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判决中央电视台支付的播出费用。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中央电视台在播出《高原骑兵连》之后未向张晓燕支付报酬,其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行为侵犯了张晓燕获得报酬的权利,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因此,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首先以权利人损失作为标准。本案中作为著作权人的张晓燕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中央电视台使用张晓燕的作品所应当支付的报酬。虽然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武汉市卫生局、天津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四川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出具的证明来看,中央电视台支付播出费的标准为每集5000-8000元,但考虑到《高原骑兵连》曾在全军获奖以及中央电视台主观过错等因素,判令中央电视台支付每集播出费20000元的数额并无不当。

  对于请求中央电视台赔偿电视剧制作费38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电视剧的制作费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的发行播出收回,中央电视台虽然播出了该剧,但张晓燕要求以制作电视剧的380万元的费用作为其损失的计算依据显失公平。

  同时,中央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接受广告主的委托播放广告是一独立的商业行为,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广告收益与《高原骑兵连》的播出无关。

  三、中央电视台将《高原骑兵连》在中央八套非黄金时段每天四集播放的行为能否视为其主观存在过错。

  张晓燕认为中央电视台在未与其签订播放《高原骑兵连》的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在中央八套非黄金时段以每天四集的速度播出该剧,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这种播放是一种歧视性行为。对于该问题,法院认为,我国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了电视台对电视剧的播出方式,中央电视台在中央八套非黄金时段每天四集播出该剧不能视为是对张晓燕的歧视,并不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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